乡镇法律顾问新盟模式推介之一:止纷息访,不以事小而不为
12月15日,铁峰山下,寒风冷冷。应司法所李勇所长邀请,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王建国、谭鸿飞、李中律师三人组成顾问律师工作组,专程前往万州区铁峰乡XX村,就缠访了一年多的陆园春与陆山才相邻权、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入户调解工作。图为新盟所党支部书记一边烤火取暖一边审阅证据材料。
该纠纷中,当事人夫妇长达一年多来数次到村组乡党委书记、乡长、驻村领导办公室、村委会、司法所、信访办等上访要求解决纠纷,且拒绝听从司法解决的建议,形成持续性的不稳定因素。
律师们以及李勇所长牺牲宝贵的周末时间,从早上8:30出发,到达现场后即时开展调查走访、现场查看及证据收集工作,随后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了解双方各自诉求,然后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和讲解,虽经大量协调说服工作,无奈双方积怨颇深,分歧较大,直至下午1:40,双方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本次调解工作不得不以失败告终。
顾问律师们及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告知双方及时通过土地仲裁或者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双方争议问题。
饥肠辘辘的律师们和李勇所长离开现场时,已经接近下午两点。回到律所后,律师们即时展开了该相邻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制作,从该纠纷有关事实争议、法律分析、风险评估及处理方案建议等事项,形成法律意见,并于12月17日向铁峰乡党委政府正式提交。以下系法律意见书正文,文末还特别附了一份《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关于铁峰乡XX村陆园春与陆山才相邻权纠纷的专项法律意见
铁峰乡党委、政府:
应铁峰乡司法所李勇所长邀请,12月15日,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王建国、谭鸿飞、李中律师三人组成顾问律师工作组,专程前往XX村,参与了陆园春与陆山才相邻权纠纷的有关调查走访、现场查看及调解工作,现就该纠纷有关事实争议、法律分析、风险评估及处理方案建议等事项,形成以下法律意见,谨供参考。
一、简要事实
2016年9月,铁峰乡XX村六组村民陆园春与陆山才签订《农村田地相互协商对换使用合同》,将两家原承包土地使用权互换后修建冷库及篮球场。后因土地边界发生争议,进而引发两相邻房屋排水排污纠纷。双方矛盾逐步升级,陆山才夫妇长达一年多来数次到村组乡党委书记、乡长、驻村领导办公室、村委会、司法所、信访办等上访要求解决纠纷,且拒绝听从司法解决的建议,形成持续性的不稳定因素。
二、法律分析
经律师现场查看,了解村民小组负责人等,并分别走访陆园春与陆山才双方当事人,工作组成员律师通过讨论研判,一致形成如下法律意见:
(一)、排水排污相邻权纠纷,双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混合过错。
1、陆园春一方的排水排污设施因历史形成需与陆山才家房屋的排水沟共用,且未设置专用管道进行排放,其新建堡坎在设计和建设时未留足排水沟渠的必要空间,也未合理设置排水排污通道,导致陆山才相邻土地受到排水冲刷有一定受损及影响,共用排水沟在暴雨洪水状态下面临一定排洪压力,在特殊情况聚合下不排除产生小型排污排水事故的可能性。
陆园春与陆山才两家房屋主体之间有一棚屋,此前系陆园春家猪圈,现已废置,用作堆放杂物。其屋顶采用倾斜石棉瓦设置,由于年久失修石棉瓦产生一定程度的倾斜下滑,导致屋顶雨水直接排放至陆山才家房屋墙体,易形成雨水侵蚀损害,进而对墙体造成破坏,不能绝对排除因持久浸蚀而发生变形塌陷等事故。
目前经律师现场查看,未发现有显著的排水排污险情,但不排除雨季突发的可能性。
2、陆山才一方在陆园春猪圈外侧相邻房屋系在后修建,修建时陆园春猪圈已经历史在先形成,陆山才未在两家房屋墙体之间留足必要的排水沟空间,导致相邻排水沟渠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水障碍,并进而形成自家房屋部分墙体水渍浸蚀,其自身亦应承担一部分过错。
3、相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有排水排污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并在行使权利中应最大限度减轻相邻一方的损害。另一方有要求相邻方妥善行使相邻权的权利,亦有义务协助保障相邻方合理实现及必要行使相邻权。两相邻房屋中,陆园春家修建在前,陆山才家修建在后,此前双方因历史原因形成部分排水排污设施共用状态。在陆园春后期修建堡坎之初陆山才一方并未因排水排污问题提出异议,即便现在因情势变更或出现不可克服的障碍及损害需另行择道排水排污,陆山才一方亦负有义务应提供一定的便利,以确保陆园春另行设计排污排水管道及合理修建,其以另外地块的土地存在使用权或地界争议为由,阻止陆园春进行排水排污整改,亦存在一定过错。
(二)、土地边界纠纷问题
1、由于双方均未在相邻地块之间设置明确边界标志,导致土地分界不清。因此陆园春(李XX)所建冷库房屋建筑所对应土地部分的分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房屋滴水为界,滴水以内土地使用权归陆园春所有,滴水以外土地部分的使用权归陆山才所有。
2、陆园春与陆山才于2016年9月30日所签订《农村田地相互协商对换使用合同》中约定有由陆园春出资修建砖石挡墙予以加固及防止边界垮塌,陆园春修彻挡墙时双方未就土地界址进行指认及固定,因此双方就土地分界问题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由于双方未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及土地置换时明确设置相邻地块的分界位置及坐标或其他固定标志,也未明确约定新彻挡墙的权利归属,陆山才主张火砖挡墙应属其所有因无证据支持,且对该挡墙并无出资,因此其基于挡墙所有权的主张不宜予以支持和认定。
3、关于两相邻地块分界问题,陆山才主张挡墙及挡墙以内所有土地使用权均属其所有。陆园春主张挡墙以内至猕猴桃基桩以外部分土地属其所有。但双方目前未就各自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除非双方有明确而充分证据佐证己方观点,否则对双方争议之土地部分使用权不作认定。《农村田地相互协商对换使用合同》仅约定砖石挡墙的出资修建,并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分界标志的设置,且在陆园春修彻挡墙时双方均未就土地界址进行指认及固定,导致现在无法准确界定双方土地边界,因此双方就土地分界不明的现状各有约定疏失过错,对双方的主张均不作认定,双方或一方可另行采取土地仲裁或者司法诉讼途径对争议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风险提示
1、双方因排水排污相邻权纠纷所发生争议,只能根据有关相邻权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因土地边界争议所引发的纠纷,亦应遵循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土地确权程序予以处理。任何一方试图将相邻权纠纷与土地使用权(分界)纠纷相捆绑及连带处置的做法或者想法,必将导致一方或双方在相邻权、土地确权处置问题上的偏颇,除非双方自愿就相邻权与使用权纠纷捆绑及连带处置同时达成一致性意见。
2、本纠纷存在一定程度的非当事人本人意志的干扰,尤其是陆山才一方,案外人参与干预争议解决的现象较为突出,极大地影响了本案的合理合法处置。对该情况基层组织、党政机关、公安司法等部门应作严密监控和掌握,一经发现案外人有对当事人有引诱、教唆、指使其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相关设施、妨碍生产、违法阻挠公务等事项且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予以最高至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3、陆园春一方原猪圈屋顶石棉瓦顶篷倾斜、滑移导致排水侵蚀陆山才房屋墙体的问题,需立即整改,否则造成墙体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整改且进一步造成房屋重大损坏等严重损害后果的,亦可依法予以最高至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4、任何一方若因排水排污等相邻权处置,可向相对方书面告知并请求提供必要的相邻权协助,相对方依法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一方若拒绝整改、或另一方拒绝回应或不配合整改、不提供必要的协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经本意见郑重提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意见,又拒绝采取正当仲裁、司法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或再度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场所予以静坐、滞留、缠访等无理取闹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予以最高至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方案
1、由于双方积怨已久,短期内无自主或被动和解的可能性。
2、陆山才家房屋墙体因陆园春原猪圈顶棚倾斜、滑移致排水侵蚀所造成的相邻权侵害,建议陆山才形成书面的正式的告知书并送达对方,请求其提供相邻权便利,并及时整改。相对方拒绝予以正当回应和整改的。陆山才可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3、陆园春现有排水排污设施因确实存在相邻权损害现状亦需进行整改,如果其整改方案确需陆山才提供过境或施工等相邻权协助,而相对方拒绝提供,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条件,则建议陆园春形成书面正式的告知书并送达对方,请求其提供相邻权便利,相对方拒绝予以正当回应和配合协助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陆园春亦可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4、关于两相邻地块边界争议问题,其实质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告知双方,可共同或单独申请土地仲裁部门就该争议进行仲裁:或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采取诉讼途径对争议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解决。
五、声明
本法律意见仅只代表顾问律师工作组成员的单方个人意见。但不作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最终处理的正式定性。仅供有关方面在评估研判本争议纠纷时予以参考。
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王建国、谭鸿飞、李中律师
2018年12月17日
附:
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访过程中下列32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同时文件也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上述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坚持法制,讲究政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合法信访活动,不得以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于经警告、训诫、制止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聚众闹事、实施极端闹访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增强依法处置的威慑力和效果。
12月18日,铁峰乡党委政府、司法所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法律意见书。19日,当事人一方给顾问律师反馈,已决定委托律师提起相邻权和土地使用权诉讼。